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中圣博泰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重冶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武汉重冶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中圣博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计人民币4192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192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20年4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中圣博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2元,减半收取计4431元,由武汉重冶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