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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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王加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腾退返还武汉远大宇成石化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劳一村3303厂加油站内的四间门面。 二、王加联支付武汉远大宇成石化有限公司租金28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224.80元、电费5976元、水费2101元,合计41301.80元。 三、武汉远大宇成石化有限公司支付王加联赔偿金275700元。 四、上述第二、第三项相抵扣后,由武汉远大宇成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加联支付赔偿金234398.20元。 五、驳回武汉远大宇成石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王加联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反诉受理费7800元,鉴定费7800元,共计16240元,由武汉远大宇成石化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王加联负担6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6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