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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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神州恒康(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龙之养饮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购物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神州恒康(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龙之养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购物款1296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神州恒康(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所购买的51区辣木叶植物原味饮料9箱,如不能退还,则应按照产品单价折抵本判决第一项所应退还的购物款。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负担78元,由被告神州恒康(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龙之养饮料有限公司负担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4-12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