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张家口仁爱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护理费96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6399.08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垫付的4924.88元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给付***理赔款中扣除返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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