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金合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437565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以143756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至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唐山金合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778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