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火车站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
湖南圆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圆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628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7825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150000元自2017年2月15日起、200000元自2017年2月23日起、78000元自2017年8月8日起、200000元自2017年10月17日起,均按年利率12.5%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湖南圆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在1020000元及利息(以102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缴付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湖南圆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在980000元及利息(以98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缴付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71元,由被告湖南圆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8
发布日期 2020-06-0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