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新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新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货款964190元;

二、被告杭州新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上述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8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金额最高不超过248720元);

三、驳回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58元,由被告杭州新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杭州新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4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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