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薇的租赁关系; 二、被告张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房屋交付原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被告张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12日至2017年9月4日房屋租金90183.33元; 四、被告张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5日至2018年6月8日房屋租金31850元; 五、驳回原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