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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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灯塔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灯塔市保安服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灯塔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灯塔分公司给付被告***、***、***关于朗溢明工作期间(2007年1月-2016年12月)为单位垫付的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38,821.20元。 二、第三人辽阳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关于朗溢明工作期间(2017年1月-2017年6月)为单位垫付的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3043.2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