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阳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灯塔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灯塔市保安服务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灯塔分公司给付被告***、***、***关于朗溢明工作期间(2007年1月-2016年12月)为单位垫付的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38,821.20元。

二、第三人辽阳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关于朗溢明工作期间(2017年1月-2017年6月)为单位垫付的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3043.2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7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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