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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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储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储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归还货款187000元及利息(以未支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储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6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