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海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海支行借款本金3.69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