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展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长安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长安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展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39219.48元。 二、被告山东长安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展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06963.4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以200825.4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以239219.4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以239219.4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被告山东长安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展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675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展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被告山东长安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