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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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春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平湖市中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醇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平湖市中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醇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中瑞国际广场租赁合同》于2018年9月17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醇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租赁的中瑞国际广场1号楼4楼1-402号商铺腾退给原告平湖市中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杭州醇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市中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48066元及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8年9月18日起按每日1120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四、被告平湖市中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平湖市中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修补贴款1080000元; 五、被告杭州醇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市中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元; 六、被告杭州醇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30000元由原告平湖市中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予以没收; 七、驳回原告平湖市中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89元,由原告平湖市中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元,由被告杭州醇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6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3-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