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怡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怡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9年5月的所有财务账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电子账套、会计报表、会计凭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原始凭证、纳税申报表、社保申报表、经营合同、劳动合同、电子商务平台的用户名及密码)。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杭州怡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原告杭州怡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0-4-10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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