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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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1194.6元、护理费945.45元(105.05元/天×9天)、误工费15967.6元(105.05元/天×152天)、残疾赔偿金34003.6元【(6503元/年×20年×10%)+{5724元/年×[20年-(62-60)]÷2×10%}+[16680元/年×(18-15)÷2×10%]+[16680元/年×(18-2)÷2×10%]】、鉴定费1008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合计53619.25元,由被告***承担45576.36元(53619.25元×85%),扣减被告***预付生活费5000元,还应支付40576.36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下剩部分由原告自负;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91元,由原告***承担1000元,由被告***承担1991元。第二次鉴定费100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