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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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众车纷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付的工资款1479824.3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暂算至2019年8月19日约为5007元,此后以1479824.33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142元,由原告***负担125元,由被告杭州众车纷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4017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14016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140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