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借款本金8362.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借款利息2207.28元(截止至2020年3月25日),自2020年3月26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9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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