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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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德瑞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德瑞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费用6443465.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德瑞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以451115.36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奉贤支行账号:10×××1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9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78元,被告山东德瑞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25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