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沂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999.93元、已还本金0.07元的相应利息0.01元、本金44999.93元截止至立案之日止相应的利息14016.35元,以及自立案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本金44999.93元的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李英、***、***对被告***上述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4元,减半收取637.7元,由被告***、李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7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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