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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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9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赔偿原告***130991.76元; 以上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2元,由原告***负担109元,由被告宁波马龙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