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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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457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574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4元,减半收取1807元,由原告***负担218元,被告***负担15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