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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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13执287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徐树军。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年08月11日奉化市人民法院(2018)浙0213民初2671号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帐号:62×××98存款258724.39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何军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
裁判日期 | 2018-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