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 沁阳市永胜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借款本金148064.05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63669.4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30日,从2020年3月31日起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有权依法对登记在被告沁阳市永胜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红岩牌豫H×××××汽车及华鑫联合牌豫H865Y挂车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