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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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公司 汝南县恒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120817元、施救费11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0元,评估费5000元,均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