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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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友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乐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璨各支付4150.95元、2767.30元、2767.30元、4150.9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被告***、***、郑州友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乐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16元、11元、11元、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3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