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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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4964.9元、罚息740.64元、复利4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7月26日,自2019年7月27日起以贷款本金4964.9元为基数,罚息按照年利率24%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