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鑫源碳素有限公司
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鑫源碳素有限公司支付18654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52217元,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支付。

案件受理费24743元,由原告山西鑫源碳素有限公司负担1484元,被告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2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9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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