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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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徽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平凉崆峒古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崆峒区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9)甘0802民初7218号民事判决; 二、限甘肃徽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归还下欠平凉市崆峒区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2万元,归还2016年2月27日至2019年11月20日逾期利息、违约金共计2618266.6元;2019年11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92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利遂本清;夏某对上述款项在1100万元范围内向平凉市崆峒区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甘肃徽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平凉市崆峒区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8000元,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平凉市崆峒区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甘肃徽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3费由平凉市崆峒区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夏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800元,由夏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25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