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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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通润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十一万元、医疗费一万元、财产损失一千六百元,合计十二万一千六百元(已给付残疾赔偿金四万七千八百六十元、医疗费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五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四万九千三百二十二元九角二分(已给付六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三千三百五十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六十二元,由原告***负担四百一十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四千九百五十二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