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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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 东莞市贝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东莞市贝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507,735.49元; 二、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贝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4,507,735.4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45,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贝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 四、被告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5,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贝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73元,减半收取21,536.50元,由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