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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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马鞍山岑峰机械有限公司 中铝华中铜业有限公司 宁波奇亿金属有限公司 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 上海乾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铜业集团铜板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乾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上海乾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如下物品:1、公司公章、财务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2、原告上海乾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铜业集团铜板带有限公司、中铝华中铜业有限公司、宁波奇亿金属有限公司、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宁夏东方新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岑峰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希沃轴承有限公司的业务合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