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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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孝义市义龙煤业有限公司 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孝义市春延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孝义市春延煤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200万元; 二、被告孝义市春延煤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2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原告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孝义市春 延煤业有限公司、孝义市义龙煤业有限公司的除不动产之外的全部资产(详见2012年10月15日《不可撤销还款承诺函》后附役龄资产统计表及固定资产台帐)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800元,由被告孝义市春延煤业有限公司、孝义市义龙煤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