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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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黔26民终1274号民事判决和凯里市人民法院(2017)黔2601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违约金12525.87元。 二、维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7)黔2601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被申请人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再审申请人***、***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逾期违约金8764.49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2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4.00元,共计981.00元,由申请人***、***负担281元,被申请人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