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德佳机器控股有限公司 济南德佳玻璃机器有限公司 山东精工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所有权纠纷 |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山东精工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德佳玻璃机器有限公司、邓小欧于2018年3月28日所签订的《不动产产权转让合同》; 二、被告济南德佳玻璃机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精工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款787.2万元; 三、被告济南德佳玻璃机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精工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息6%计算); 四、被告济南德佳玻璃机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精工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7.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息6%计算); 五、被告济南德佳玻璃机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精工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息6%计算); 六、被告济南德佳玻璃机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精工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息6%计算); 七、被告济南德佳玻璃机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精工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搬厂费、装饰费等费用145693.1元; 八、被告济南德佳玻璃机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精工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 九、被告邓小欧对上述二、三、四、五、六、七、八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驳回原告山东精工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6960元。由原告山东精工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580元,被告济南德佳玻璃机器有限公司、邓小欧负担68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