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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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福祖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烟台福祖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两被告烟台福祖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烟台福祖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的涉案工程款债务合计人民币2243873元(1244725元+1297148元-已付298000元),并负担以224387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本案立案之日(2019年5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6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12375元,原告***负担419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