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福祖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烟台福祖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两被告烟台福祖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烟台福祖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的涉案工程款债务合计人民币2243873元(1244725元+1297148元-已付298000元),并负担以224387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本案立案之日(2019年5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6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12375元,原告***负担419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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