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67,281.73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19年5月28日的借款利息6,210.05元、逾期利息4,342.86元、复利701.91元以及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复利(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借款利息为基数,均按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所有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总和不超过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总和);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计9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7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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