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佳信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佳信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216890.57元;

二、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以1216890.57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唐山佳信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三、原告唐山佳信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为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564757.2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佳信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64757.27元;

五、驳回原告唐山佳信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34元,减半收取10417元,由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8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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