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直接给付原告***理赔款400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直接给付原告***理赔款68342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理赔款20046元,合计88788元,此款直接打入原告***的个人账户,账户由原告***自行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提供;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计433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