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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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市麒麟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哈尔滨市麒麟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2747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25日起以本金22747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2元,减半收取235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