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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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信支行 沈阳卓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借款本金86478.0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利息43890.93元、违约金16037.46元(截至2019年3月1日,自2019年3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收费标准》、《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借款合同》、《关于对我行服务价目表中部分信用卡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的公告》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如被告***逾期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对被告***抵押的车辆(车牌号为辽A×××××)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沈阳卓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就上述第三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后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卓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