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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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恒海航运有限公司 宁波北仑船务有限公司 浙江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宁波分所 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就“恒海15”轮的船舶合伙关系; 二、被告宁波恒海航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79900元、***84600元、***37600元、***65800元、***32900元、***14100元、***14100元、***141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23220元,被告宁波恒海航运有限公司负担59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宁波恒海航运有限公司负担。司法鉴定费1800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