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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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车辆损失费共计515415.5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行唐县政通运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禄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公估费6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4元,由原告***、***、***、***承担211元,被告***、行唐县政通运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禄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43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