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金州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
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温州金州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借款本金54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8月21日的利息为17233.09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限额9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21元,由被告温州金州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2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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