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松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海文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海文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文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松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款48100元及逾期利息(以48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上海文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项债务向原告安徽松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文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安徽松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上海文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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