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州华泽电气有限公司
武汉振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武汉振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华泽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3,5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7元(原告泰州华泽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武汉振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0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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