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州市桂达柴油机尾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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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泰州市桂达柴油机尾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销售佣金37098.8元;

二、泰州市桂达柴油机尾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以37098.8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4日起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80元,合计1197元,由***负担423元,泰州市桂达柴油机尾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16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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