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佳乐储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技工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佳乐储运有限公司租金921500元; 二、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技工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佳乐储运有限公司利息(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所欠租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88元,由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技工学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