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透支款本金95863元、利息16144.11元、违约金4946.18元,合计116953.29元;自2019年12月13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9元,减半收取计131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5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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