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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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透支款本金95863元、利息16144.11元、违约金4946.18元,合计116953.29元;自2019年12月13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9元,减半收取计131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5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