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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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仪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4民初742号 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92年1月10日,住***。 被告:***,男,生于1994年8月11日,汉族,住***。 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2020年4月14日,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计1,398元,由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