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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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天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舟山市天海土石方挖掘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舟山市定海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舟山市天海土石方挖掘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7727元;并向原告舟山市天海土石方挖掘有限公司支付以工程款1177727元为基数的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以工程款1177727元为基数的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的违约金;以工程款377727元为基数的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的违约金;以工程款377727元为基数的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二倍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30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原告舟山市天海土石方挖掘有限公司负担982元,被告舟山市定海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